发布:2018-03-15 10:00:17 来源:爱员工
根据规定,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及超比例奖励,那么,具体的条件是什么,补贴和奖励的标准又是什么,爱员工小编为您解析。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2. 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3. 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4. 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 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
6.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年度发放。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至审核期截止后一个月内向审核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领)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1.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 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4.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5. 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将参照北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标准视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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